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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95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2014-11-06 14:30: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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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95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95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1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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