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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14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2014-11-06 15:10: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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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14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11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张岩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73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5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