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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90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2014-11-06 14:19: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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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90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9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1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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