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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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CF-02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孙威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407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权力运行图: ![]()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