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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20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2014-11-06 10:12: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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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20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2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1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