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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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CF-04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孙威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407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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