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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4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2014-11-06 11:09: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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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4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43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5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