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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04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2014-11-04 16:25: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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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04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0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20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