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监测乙肝项目的,应先由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出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目前卫生部门公布行业中无药品生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