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历史数据

关于回复信件20220418-5669-8434657的几点疑问 咨询 已办结
2022-04-21
姜局长:
      您好!已收到您关于我提出的乙肝携带者是否可以参与药品直接生产问题的回复,十分感谢,但就您的回复有几点问题仍不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2年4月11日回复广东省局的函(索引号FGWJ-2012-10108)中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传染病不属于同一范畴,不知道咱们吉林省关于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工作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具体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请告知,谢谢!

您好:

   您好,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规定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监测乙肝项目的,应先由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出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目前卫生部门公布行业中无药品生产行业。

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