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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梨树博爱医院上访事件进展 咨询 已办结
2020-04-08
省局各位领导敬请关注,梨树博爱医院上访收到贵局回复说:您反应的问题已经正常走流程了,请耐心等待。我们与4月6日也给省局做了回复,我们可以等,但必须通知梨树局从法院把强制执行申请先撤回来,我们共同等待省局处理。4月8日中午,没收到省局回复,却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梨)市监执字【2020】1号,不知省局如何看待这个结果?当初,我们只选择去省厅(局)上访,没有选择去省政府或国家局上访,也没有选择申诉、举报等途径解决问题,是想把问题在省厅(局)内解决,不想把事态扩大,伤害太多人,只想把自己问题解决好,如果省厅(局)有诚意在系统内解决问题,请马上通知梨树市场监管局去法院把强制执行申请先撤回来,共同等待省厅(局)处理意见。想解决问题不难,梨树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认同改变原处罚意见,只要省厅(局)表态同意就可以。期待省厅(局)尽快答复。

您好:

李基平先生:
首先感谢您对吉林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我局官网局长信箱标题为《上访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州(县)处理的同一案件应采用同一条法律规定》的留言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留言内容进行了梳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2017年4月-2018年2月,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春海关缉私局移送案件线索7件,内容涉及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珲春市、梨树县、抚松县等7家医疗机构(含梨树县博爱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涉嫌为翻新设备。
(二)2018年9月-2019年3月,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5件案件线索、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2件案件移送到相关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7家医疗机构均按照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予以定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您在留言中提及的“2、长春市食药监局宽城分局长宽食药监械行罚〔2019〕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长春赛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企业)依据的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六十八条(二),罚款2万元”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建议您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