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基平先生:
首先感谢您对吉林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我局官网局长信箱标题为《上访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州(县)处理的同一案件应采用同一条法律规定》的留言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留言内容进行了梳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2017年4月-2018年2月,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春海关缉私局移送案件线索7件,内容涉及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珲春市、梨树县、抚松县等7家医疗机构(含梨树县博爱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涉嫌为翻新设备。
(二)2018年9月-2019年3月,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5件案件线索、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2件案件移送到相关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7家医疗机构均按照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予以定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您在留言中提及的“2、长春市食药监局宽城分局长宽食药监械行罚〔2019〕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长春赛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企业)依据的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六十八条(二),罚款2万元”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建议您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